政府政策性貸款

機器設備升級貸款要點

機器設備升級貸款要點
一、 目的
為配合政府產業自動化、環境保護及節約能源政策,鼓勵企業購置自動 化、改善污染防治及節約能源設備,有效防治污染與促進能源有效利用, 以促進產業升級,訂定本要點。
二、 資金額度與來源
「機器設備升級貸款」總額度新臺幣 800 億元,辦理 期間自開辦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為第 1 期,額度新臺幣 300 億元,後續 視辦理情形評估是否續辦;本貸款每筆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四 分之一,本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出資四分之三,搭配貸放,貸款 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得視資金調度情形由承貸銀行 全額出資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視狀況依議定費率,按月依實際貸放 平均餘額支付承貸銀行手續費,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得視狀況調整手續費率。
三、 貸款對象 本貸款適用對象為國內之公民營企業。
四、 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四)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
(五)購置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
(六)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 內設施計畫。
(七)購置經經濟部認定屬於自動化、節約能源、新及淨潔能源等設備之投 資計畫。
五、 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核貸額度最 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 80%。
(二)申請人申請核准適用本貸款總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4 億元,購置污染防 治設備之投資計畫最高可為新臺幣 10 億元;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 承貸銀行承貸,但聯貸案之貸款計畫得由各參貸行共同承貸。
六、 貸款利率 承貸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 計年息 2.175%機動計息。
七、 貸款期限 本貸款貸款期限最長 10 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 3 年。
八、 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九、 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辦理融資管理業務。
十、 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申貸程序依承貸銀行作業規定辦理,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 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貸款適用範圍若有 不易認定者,得逕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承貸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使用監督
(一)承貸銀行得建請申請人委請會計師輔導建立健全會計制度。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承貸銀行及主管機關得分別或會同派員前往申 請人處調查有關本貸款運用帳目憑證、設備安裝運轉、軟體使用情 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申貸本貸款之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移用貸款情事者,承貸銀 行應歸還該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本要點第二點提供之搭配款,並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追溯補繳自貸款之日起至返還 之日差額利息,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手續費。
十二、 本要點施行前,廠商已取得承貸銀行核准之「購置節約能源設備貸款(第 二期)要點」、「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貸款(第十期)要點」或「民營事業 污染防治設備貸款(第六期)要點」授信額度,仍得繼續適用原核貸時貸 款要點,申請動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搭配款至原核准額度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