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政策貸款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一、申請文件:
    1.以個人名義申請之負責人、出資人,或以事業體申請之事業體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新創或所創事業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3.創業貸款計畫書
    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
    5.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結業證明文件
    6.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貸後輔導、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7.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負責人同意書(如以出資人名義提出申請)
    8.改申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同意書(如前已獲貸「青年創業貸款」者)
    9.經中小企業處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證明文件(如符合本貸款資格規定者)
    10.其他金融機構指定書件

    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承貸金融機構: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光銀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等14家

  • 對象

    一、個人條件
    1.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
    3.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二、事業體條件
    1.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3.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為外國人者,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並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 資金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其額度規定如次: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2.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3.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