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發基金「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
對 象:
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進行併購之存續、新設、受讓或既存之
國內公民營企業。
適用範圍:
(一) 進行合併計畫之存續或新設公司;
(二) 進行收購計畫之受讓公司;
(三) 進行分割計畫之既存或新設公司;
(四) 國內生產力不符經營效益之公司為配合產業結構之改善而生產設
備必須分割外移並訂有資金回流計畫,其分割後既存或新設於國
內之公司。
利 率:
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機動利率加年息2.45%浮動計息。
額 度:
每一計畫融資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所需資金之百分之七十。
每一申請人申請適用本融資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億元。
期 限:
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三年以內之寬限期。
償還辦法:
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
擔保品:
依一般放款有關規定辦理,如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
信用保證要點」之規定者,得依規定移請該基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