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性貸款

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與承貸銀行為鼓勵服務業者提升 服務能力或擴充營運規模,以提高服務業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產 業升級,提供營運發展計畫之貸款,特訂定本貸款要點。
二、推動期間 自 95 年 11 月至 105 年 10 月,為期 10 年。
三、核貸總額及資金來源

(一)推動期間,核貸總額以 100 億元為目標,必要時得檢討調整之。
(二)本項貸款由經建會(國家發展基金)與承貸銀行按一比二之比例共同出 資辦理或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適用範圍 本貸款適用之服務業如下:
(一)流通服務業
(二)通訊媒體服務業
(三)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
(四)人才培訓及物業管理服務業
(五)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
(六)文化創意服務業
(七)設計服務業
(八)資訊服務業
(九)研發服務業
(十)環保服務業
(十一)工程顧問服務業
(十二)餐飲服務業
(十三)其他經承貸銀行及經建會認可之服務業。
五、貸款對象 以從事本項貸款要點第四點適用範圍所列服務業,並依法登記之民營事業為 限。
六、承貸銀行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銀行及其他經經建會認可之承貸銀 行。
七、用途

(一)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品牌、後勤支援、廣告、行銷等計畫。
(二)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土地、營業場所(房屋)、機器設備及營運所需資金。
八、貸款金額 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核貸,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一億元。
九、貸款利率 本項貸款之利率,以不超過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75% 浮動計息。
十、貸款期限 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視企業財務狀況及貸款用途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 15 年。
十一、償還方式 本貸款以定期方式(一次撥貸)辦理,寬限期最長 3 年,寬限期間按月付息, 寬限期滿按月攤還本息,惟經承貸銀行同意者,得酌予延長寬限期。
十二、手續

(一)申請人應備妥貸款計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並依承 貸銀行授信及擔保有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委請經經濟部工業局合格登錄之無形資產評價機構所為之資產評 價報告,得作為承貸之參考。
(三)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之規定,移 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
十三、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將核貸情形作成紀錄。
(二)經建會得派員會同承貸銀行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前往各借款事業瞭 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借款事業非經承貸銀行及經建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 貸銀行可即行收回全部貸款。其已動支之資金,不適用本項優惠貸款之利率, 並應按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年息 6.275%追溯補繳利息。追溯 補繳利息,由經建會與承貸銀行依出資比例分配。
十四、本要點由經建會與承貸銀行共同研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