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性貸款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對象:

貸款對象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惟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一)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與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二)所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三)所購置(建)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一年。

額度: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陸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利率:

本項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二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借款期限:

(一)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多三年。

(二)機器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超過七年,寬限期最多二年。

(三)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寬限期最多一年。

 (四) 前三項寬限期屆滿,承貸銀行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擔保條件:

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或移送信用保證基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