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性貸款

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融資貸款

對象:回台投資之台灣廠商,並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或於申請時在中華民國境外有其他轉投資事業。

前述轉投資事業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取得投審會對外投資備查函或赴大陸投資核准函者。

2、該負責人為該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3、該負責人對該轉投資事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用途:

1、公司從事營業、生產等投資活動所需之土地、廠房、營業      場所及相關設施購置或興建計畫。

2、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劃。

3、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劃。

4、產品、生產技術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劃(含廠房、設備、模具及研究發展費用等)。

5、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劃。

6、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投資計劃。

7、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或合於核准承租公有土地之廠商,由承租轉承購土地之投資計劃。

8、其他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

額度: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計畫總經費80%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計畫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但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期限:

1、以取得土地、建物、營業場所及其相關有形固定資產為目的之貸款最長為15年,寬限期3年。

2、以取得電腦軟硬體、機器設備及其相關有形固定資產為目的之貸款最長為5年,寬限期2年。

     3、以取得研發人培或營運資金為目的之貸款最長為5年,寬限期1年。

4、前三款寬限期屆滿,承貸銀行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一次,惟最長不超過前三款寬限期上限。

利率: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1.5%機動計息。

擔保品: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或移送信保基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