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性貸款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一、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推動產業 升級與創新經濟,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 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 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撥新臺幣三百億 元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 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一) 貸款範圍:
1.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 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2.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 之軟硬體資金。
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 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二) 貸款期限:
1. 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含寬限期五年。營運周轉金所需資 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四年。
2.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3. 本款第一目期限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六年 六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要點獲核貸之貸款,得由承辦 銀行與業者協商適用之。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之信 用保證維持原成數。
五、貸款額度:
(一)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 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 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三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均得於 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三) 營運周轉金: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六、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 超過百分之ㄧ點六五為限。
七、擔保條件: 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 高九成之信用保證。
八、申貸程序:
(一) 由借款人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 核程序核貸之。
(二) 融資貸款以向同一承辦銀行申貸為原則。
(三) 借款人得視需要,請本局提供諮詢輔導及融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