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性貸款

機器設備輸出貸款

機器設備輸出貸款
一、 目的 為配合政府加強輔導機器設備輸出以協助本國出口廠商。
二、 資金額度與來源 機器設備輸出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 200 億元,自開 辦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為止,每筆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三 分之二,承貸銀行出資三分之一,搭配貸放,貸款風險由銀行承擔。
三、 貸款對象 國內出口商、國外進口商、本國整廠整案、系統整合輸出業者或國外業主。
四、 貸款範圍 前述貸款對象輸出機器設備並經營下列業務皆可申請本貸款:
(一)單體機器設備。
(二)綠能設備(包括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生質燃料、氫能及燃料電池 之再生能源系統與電廠、LED 照明光電、智慧電網、電動車輛、提 供節能服務等所需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系統)。
(三)產業設備(包括農用及林用機械設備、採礦及營造用機械設備、食 品飲料及菸草製作用機械設備、紡織成衣及皮革生產用機械設備、 木工機械設備、化工機械設備、橡膠及塑膠加工用機械設備、電子 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資通訊軟硬體設備與系統,及未分類其 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四)整廠或整線機器設備。
(五)整廠整案(包括工程、規劃、整合、採購、監造、安裝、試車及專 門技術服務等)。
(六)系統整合(包含電子收費、綠色運輸、智慧物流、智慧健康、智慧 校園、電子化政府、雲端系統等)。
(七)爭取或承接國際採購標案。
(八)其他資本財與輸出機器設備有關必要器材配料。
五、 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依交易性質逐案核定,每案核准適用本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 10 億元。
(二)每一申請人累計適用本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0 億元。同 2 一關係企業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30 億元。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貸款案件得不受上述限制。
六、 優先核貸 依本要點申請貸款之案件,以能帶動國內產業效益提升者優先核貸。
七、 貸款利率 美元及其他外幣貸款利率按 OECD 公告之商業參考利率(CIRRs)或六個 月期 LIBOR 利率為基礎加碼,採固定或機動計息,加碼後之利率以六個 月期 LIBOR利率或六個月期 TAIFX3 OFFER RATE 利率加碼 3%為上限。
八、 貸款期限 由申請人視需求與承貸銀行議定,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綠能設備產業最 長不得超過 15 年,並均得給予合理之寬限期。
九、 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十、 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經 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業務。
十一、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貸款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 以核貸。
(三)貸款適用範圍若有不易認定者,由承貸銀行洽經理銀行協助認定, 經理銀行無法認定時,由經理銀行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
(四)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承貸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使用監督
(一)承貸銀行得要求申請人委請會計師輔導建立健全會計制度。
(二)申請人如有違反規定或移用貸款情事者,應由承貸銀行收回全部貸 款。
十三、本要點施行前,廠商已取得承貸銀行核准之「機器設備輸出融資計畫(第 四期)要點」或「綠能與產業設備輸出貸款要點」授信額度,仍得繼續適 用原核貸時貸款要點,申請動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搭配款至原核准額度 屆期。